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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作者:教科办       编辑:姜旭       复审:       终审:       来源:经济管理学院       发布时间:2023-08-25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管理,保障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发挥实验教学中心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教学中心是学校组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实验教学中心应认真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准备工作,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不断吸收现代科技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的比重。

第四条积极开展新型实验形式改革、学术研讨及交流活动,支持教师、技术人员申报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课题,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以及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推动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加强实验教学队伍的规划建设,完善实验教师培养培训制度,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高水平实验教学团队。

第七条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方案。在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新增仪器设备、实验装具的论证、购置工作,大力推动校企联合共建实验室,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

第八条负责实验室运行管理和仪器设备、装具的管理、维护、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利用率,做好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账、物、卡的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第九条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所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做好精神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按照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要求,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申报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把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成为具有辐射、示范作用的高层次实验教学基地。

第三章人员

第十一条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实行各学院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实验教学中心设主任1名和副主任1名。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学院推荐(中心主任原则上由学院院长或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推荐人选报学校教务处备案。中心主任主持实验教学中心工作。

第十二条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下设以学科、专业或公共课为依托的实验室,实验室主任原则上由各学院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担任,负责所属实验室以及相关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要按照实验室工作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兼职实验室岗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和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所属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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