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学习交流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促进教师教学业务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使新课程改革得以更好的实施,特制定听课、评课活动制度:
一、听课数量
1.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
2.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
3.普通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
二、听课要求
1.学校和学院组织示范课、观摩课等,全体教师必须全参加听课,学校领导要在听课活动中善于发现和培养优秀教学能手,树立典型,带动全体。
2.教研室组织的集体备课磨课,本专业教师必须全部参加,且在听课前认真熟悉教材和学生实际情况,以便参加时抓住重点和关键。
3.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听课随时到教室听课,同时检查授课与教学进度、教案是否相符。教师个人听课可自行联系安排。
4.听课教师不能有干扰课堂教学的行为(如带手机进教室)。要认真填写教学全过程的听课记录,包括听课时间、班级、授课人、听课章节和课堂教学评价等内容。
5.听课杜绝走形式,不能为应付检查而抄袭他人听课笔记或假造听课笔记。
6.听课后对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及时进行反馈,实行跟踪听课指导,帮助改进,限期提高。
三、评课要求
1.评课时先由任课教师自我评价,找出成功与不足之处,促使教师加强对自己课堂教学的课后反思,激发全意进取,改进教学的内在动力。
2.听课教师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善于发现教师讲课中的优点,充分肯定。根据自己的见解,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要有深度,不许光唱赞歌,浮在表面。
3.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由教研室主任全面客观地做出总结,使教师在听课、评课过程中得到提高。
4.检查听课记录,要注重对评课意见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