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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山东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姜旭       编辑:姜旭       复审:       终审:       来源:经济管理学院       发布时间:2021-12-1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外国留学生来我校留学,促进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我国政府关于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是山东省政府为促进我省外国留学生教育发展,吸引优秀外国留学生来鲁就学,提高我省高校国际影响力而设立的政府奖学金。奖学金分为省政府全额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面向已在我校学习且表现优秀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山东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奖学金资助标准根据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学金的内容、额度及期限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内容

奖学金分为省政府全额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

1.省政府全额奖学金面向全体外国留学生。

省政府全额奖学金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以及综合医疗保险。

2.优秀学生奖学金面向全体外国留学生。

省政府部分奖学金包括:省政府全额奖学金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额度

1.山东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全额奖学金的资助总额度为每人三万元。

2.山东省政府外国优秀留学生部分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次五千元。

按符合奖学金标准的学生人数和山东省政府拨付的奖学金总额的比例核算,奖学金支付总额不超过山东省拨付奖学金总额。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期限

1.省政府全额奖学金的资助期限

攻读本科的学生,每生不超过四学年。

2.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资助期限

原则上每生每年均可申请。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七条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山东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正常在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0岁;

(二)对华态度友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依规投保,在签证申请,进出海关检验,住宿登记和居留许可办理中诚实守信,品行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上一学年度各科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四)参评学年内无违纪行为,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五)讲究个人卫生,所在宿舍卫生情况良好,无违反公寓管理规定;

(六)积极参加校院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及社会实践活动;

(七)申请当年没有享受任何其他形式的中国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行政处分者不得参加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山东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四章 奖学金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山东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按项目分为省政府全额奖学金及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省政府全额奖学金资助标准:全额奖学金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山东省政府奖学金总额的50%,按30000元/生确定省政府全额奖学金总人数,根据各年级人数占学生总人数比例分配至各年级。除满足基本条件外,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的前20%具备参评资格,在上一学年度各科成绩平均分基础上进行排序,依序确定获评人选。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资助标准:当年山东省政府奖学金除全额奖学金外的数额用作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以5000元/生确定优秀学生奖学金总人数,根据各专业班级人数占学生总人数比例分配至各专业班级。满足基本条件且未获评全额奖学金的学生,在上一学年度各科成绩平均分基础上进行排序,依序确定获评人选。

(三)省政府全额奖学金及优秀学生奖学金依照规定以减免形式由学校依次扣除保险费、学费及住宿费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相关奖学金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五章 奖学金申请及评审

第十条成立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及审核工作。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相关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研室主任、留学生班主任、辅导员等相关教师组成。

第十一条 具备申请省政府奖学金资格的留学生须按规定参加奖学金评审。评审不合格者将被中止或取消省政府奖学金资格。

第十二条申请留学生奖学金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汉语水平证明材料;

3.来华学习和研究计划。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1.评选实行申报制,对照评选条件,学生个人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附证明材料等)。

2.评定小组进行综合审核及评议,报学院审核。

3.学院审核后,将评选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名单将在学院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向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发出《奖学金获得告知书》。

第十五条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若同时获得其他全额资助奖学金,则所获各类奖学金总额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六条 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签证手续和学籍注册;否则,将按照自动放弃奖学金处理。

第十七条省政府全额奖学金获得者,须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定小组对省政府全额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享受下一学年度奖学金。未能通过省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的奖学金生,从下一个学年起将被中止或取消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八条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学校规定的假期内省政府奖学金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省政府奖学金,返校后可以补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学习、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1个月、提供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取消省政府奖学金资格。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生因患有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休养。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省政府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1年,但休学期间停发省政府奖学金。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省政府奖学金资格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奖学金生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应将奖学金用于本人学习、生活等实际需要,不得用于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消费行为。一经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中止或取消留学生享受省奖学金的资格,并取消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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